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
鋸材檢驗 GB6491-86
Drying quality of sawn timber
本標準適用于儀器、模型、樂器、航空、紡織、家具、車輛、船舶、建筑、鞋楦、鐘表殼、包裝箱、文體用品及其他用途的干燥鋸材。
本標準是在 GB153.2-84《針葉樹鋸材 分等》、GB4817.2-84 《闊葉樹鋸材 分等》、GB4822.l-84 《鋸材檢驗 尺寸名稱及定義》、 GB4822.2-84《鋸材檢驗 尺寸檢量》、 GB4222.3—84《鋸材檢驗 等級評定》等基礎上制訂的,即除上述標準均適用于干燥鋸材外,并做如下規定。
1 干燥鋸材含水率
1.1 干燥鋸材含水率即鋸材經過干燥后的最終含水量,按用途和地區考慮確定。以用途為主,地區為輔。
1.2 干燥鋸材含水率用途規定見表1。
表1 我國不同用途的干燥鋸材含水率
1.3 干燥鋸材含水率按地區確定,可參考附錄。
1.4 干燥鋸材含水率應比使用地區或處所的木材平衡含水率低 2%~3%。我國各地區木材平衡含水率值見附錄,該值可以作為確定干燥鋸材含水率的依據。
2 干燥鋸材的干燥質量等級